原告青田县鹤城镇水南知真轮胎商店与被告陈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5-23 09:45:02   人浏览 来源: 橡胶技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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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晓锋(户籍地青田县瓯南街道京岙村50号):

 
    原告青田县鹤城镇水南知真轮胎商店与被告陈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陈晓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青田县鹤城镇水南知真轮胎商店货款559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4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陈晓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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